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24-11-18
第七條 國家完善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健全能源儲備制度和能源應急機制,提升能源供給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穩定、可靠、有效供給。
第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能源標準體系,保障能源安全和綠色低碳轉型,促進能源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第九條 國家加強能源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支持能源開發利用的科技研究、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為能源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第十條 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方針,積極促進能源國際合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能源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能源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能源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能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能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相關的能源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節約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節約能源意識、能源安全意識,促進形成綠色低碳的生產生活方式。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綠色低碳發展公益宣傳。
第十四條 對在能源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能源規劃
第十五條 國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規劃,發揮能源規劃對能源發展的引領、指導和規范作用。能源規劃包括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規劃等。
第十六條 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綜合能源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銜接。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全國綜合能源規劃組織編制。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能源資源稟賦情況、能源生產消費特點、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可以編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應當符合全國綜合能源規劃,并與相關全國分領域能源規劃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