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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3-10-17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應當符合供熱專項規劃,并依法辦理工程項目審批手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90日內,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其安全和環保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根據供熱專項規劃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的供熱方式和技術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有關規劃要求,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
預留的供熱設施配套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供熱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間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關建筑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無法修復的,應當經過評估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供熱系統保修期內的維修、調試等保修責任。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個供熱期;保修責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系統的保修期不受2個供熱期的限制。
供熱系統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運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利用集中供熱的建設工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繳納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將其納入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向房屋購買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工程建設費專項用于城市集中供熱管網和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