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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18-03-12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
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安裝熱水循環裝置;
(三)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
(四)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
(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熱用戶實施以上行為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熱經營企業不承擔責任。熱用戶經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熱經營企業可以停止對其供熱。給其他熱用戶或者熱經營企業造成損失的,熱用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供熱應急保障制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供熱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集中供熱應急保障能力;出現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在供熱期內24小時值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并按規定及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