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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人:春泉節能 發布時間:2008-11-16
第四節 公式
第六十二條 條文中的公式應按條號編號,并加圓括號,列于公式右側頂格。當同一條文中有多個公式時,應連續編號。例如:(3.2.5-1)、(3.2.5-2)。
第六十三條 條文中的公式應居中書寫。
第六十四條 公式應接排在有關條文的后面,與條文的內容相呼應,并可采用“按下式計算”或“按下列公式計算”等典型用語。
第六十五條 公式中符號的涵義和計量單位,應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釋。公式中多次出現的符號,應在第一次出現時加以注釋,以后出現時可不重復注釋。
第六十六條 公式中符號的注釋不得再出現公式。“式中”二字應左起頂格,加冒號后接寫需注釋的符號。符號與注釋之間應加破折號,破折號占兩字。每條注釋均應另起一行書寫。若注釋內容較多需要回行時,文字應在破折號后對齊,各破折號也應對齊。
第五節 圖
第六十七條 標準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時,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 圖應有圖名,并應列于圖下方居中。
第六十九條 條文中的圖應按條號前加“圖”字編號。當一個條文中有多個圖時,可在條文號后加圖的順序號。例如:第3.2.5條有兩個圖,其圖號應分別為“圖3.2.5-1”、“圖3.2.5-2”。
第七十條 對幾個分圖組成一個圖號的圖,在每個分圖下方采用(a)、(b)、(c)......順序編號并書寫分圖名。
第七十九條 圖應排在有關條文內容之后。可在條文中采用括號標出圖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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